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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七里河取缔38家无证煤炭经营户

发布时间:2025-04-05 20:05:32   来源: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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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言之,以权利制约权力应当成为现代法治的根本特征之一。

例如挑衅性言论(辱骂他人)可能合乎自我实现的目的,但却无助于真理的发现,也和人民的自治无关。法律的目的决定‘类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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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可以说Butts和Walker处于公众人物的两端,可以想象在他们中间存在无数的中间类型,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大于Butts而小于Walker。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其行为不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因为当事人的目的即在于规避纽约市的法令。按照这种理论,诽谤性言论根本不是宪法第1修正案意义上的言论,更遑论对它的保护了。就事实而论,这两个案件实际上并不相同,尤其是各案原告的身份、地位似乎有些大相径庭。但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但也有少数学者不太同意这样的类推适用,他们主张,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范目的在于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因此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言论就更加重要,理应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商业言论和政治性言论之间的区分即成为宪法学上的重要问题。实际上,法学的个性和人格往往直接地反映着法学家的人格和个性。

而比较法学者们也由此承担着对社会和历史的责任和使命。甚至可以说,差不多所有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法律,都不同程度上采用了比较立法的方式。四、比较法学的若干反思 (一)放弃关于比较法学是方法抑或科学的无谓争论 关于比较法学究竟是一种法学方法,抑或是一门独立的科学,这个问题从比较法学产生的那一天就已经提出。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比较法学发现和创立一种普遍法的深刻意义还在于,它对人类间相互理解,对增进全世界的和平,也将发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 此外,早在费尔巴哈之前,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和17-18世纪之交德国的神学家、哲学家、自然科学家、数学、历史、语文学家以及法学家,当时欧洲思想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人物和最伟大的学者之一莱布尼茨,都曾从世界法的高度鼓吹过比较法学。国外许多比较法学家都有这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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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我们就比较法学的对象达成普遍共识时,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由此出发,人们还可以考虑到其他的一般原则,如:对辅助人义务、不可抗力的免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次,对所研究的任何问题,尤其是国外的规则制度,要作深入全面的研究,既不能轻易地否定,也不能在不甚了了时就引为己用。如今,法律比较的意义与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和不可缺少。

"对此,法国法学家郎贝尔具体阐释说,"比较法应当逐步地消除那些使文明阶级和经济形态的各民族彼此乖离的各种立法上的偶然差异。法律比较已经成为现代立法者们必然采用的一个手段。因为这种争论不仅对于比较法学的存在与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且还会分散我们对比较法学原本问题的注意力。探讨研究这种"共同法"或"普遍法",既是比较法学的独特目的,也是历史赋予它的最高使命。

同时,也使比较法学必然超越作为一种法学方法的局限而成为一门科学。对于学问来讲,这是一种卑躬屈膝、有失身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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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比较法学者们在促进法律秩序的建设和发展,如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应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时,只注重本身方法论问题研究的学科,自然也很难确立其自身在科学领域中的地位。

"11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学对于"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是很有意义的。一个关注内容的学科,通常是具有实践性的科学。从法律史上来看,法律比较实际上从一开始就与立法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如果科学不决心把普遍性的思想与民族的思想作为同质之物一视同仁、并行不悖,就无法把握科学自身所处的世界。如果说以前法学家没有这种明确自我的条件,那么今天则完全有了这种可能。是他特殊的,但也是最基本的使命。

由于本世纪初期和中期的两次世界大战和二战后长期冷战的世界环境,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提出的这个崇高目标曾一度被视为幻想而受到冷遇。这一规律同样也反映在法律文化的发展或法学活动当中。

在一个现代社会或国家中,想固步自封不对外接触是不可能的,结果必然是要落后于他人。而且,当今人们在欧洲已经毫不怀疑可以通过"评价的法律比较"来发现这种"一般的法律原则"。

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会发现,人类越是发展,人类之间的各种交流与沟通就越普遍深刻。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就是作为比较法学者应该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它意味着,比较法学者应从全人类和整个世界的高度,本着对全人类和整个世界的关怀,对所有民族国家法律及其相应制度中所蕴含的人类共性予以探究和阐明,进而从人类社会的角度发现和确立可以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或整个世界的共同法或普遍法。当然,这些原则如何确定或如何产生,往往也存在分歧和争论,可这或许正是需要比较法学者来解决的问题。显然,比较法学的这个特点使得比较法学家们在考察和研究法律时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一个较高的思想境界。但不管怎样,纵观世界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很容易看到,人类社会事实上也还是一步一步地向着人类一统的大方向前进。

如:民主、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基本人权的保护等,具体一些还有相对性原则、法律安全原则、法律明确原则、己法自守原则、一罪不重判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信任保护原则、执法必须说明原则等。如同德国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言:"比较法律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想活动。

这种努力的目的是要从整体上发展和提高人类社会生活的水平,而比较法学家的存在价值也自然会在此过程中得以实现。(二)关注内容上的研究 比较法学要想确立自身作为一门科学的形象,就不能总在比较法学方法论的问题上难以自拔。

古代如此,近现代更是如此。因此,他竭力倡导一种比较的普遍法律科学。

显而易见,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普遍深入地运用法律比较方法,将会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统一或趋同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根据前面的阐述予以概括,比较法学者的应有职责可以相应地分为直接的和最终的职责,即他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通过比较法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获得宝贵和必要的收益。在强调建立和发展一种普遍法学时,我们必然要重新提出自然法的问题。

他强调,作为一个民族精神构成的立法对另一个民族的立法发生着影响,并且认为世界性的立法应该与民族性的立法同时并重。在当今世界上,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各个民族和国家的行为规则,即共同法或普遍法,实际上已然非常普遍。

在债法领域,还有诚实信用和不当得利原则等等。法学的特质使之不可避免地具有"世俗性"或"入世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具有自身的科学个性和人格。

" 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象征,即,人类之间的社会活动交往与文化沟通越来越频繁深入。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的比较法学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境界。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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